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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快讯】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延期了哟,你知道吗?

 你听说了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延期了哟。为了促进企业疫后恢复,推动其可持续健康发展,截至到2021年,国家出台了大量税收优惠政策,并且部分优惠政策还延期了。那么,关于这些优惠政策具体如何延期呢?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解答吧?

小规模征收率降低政策延期

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相关规定,小规模征收率3%降至1%,延期到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年底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为: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1+1%)。

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延期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相关规定,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并非包括所有的固定资产新购进的房屋、建筑物不适用一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延期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相关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免征文化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相关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延期到2021年12月31日

企业集团内单位无偿借款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相关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增值税免税规定仅仅适用于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企业所得税还是要交的。

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免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相关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医务人员补助免征个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相关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延期到2021年12月31日

单位发放防疫物品免征个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相关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病毒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延期到2021年12月31日

采暖费免征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相关规定,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